中国证监会关于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 的实施方案
为深入贯彻党**、国务院重大决策部署,持续推进“简政 放权、放管结合、优化服务”改革,优化证券期货市场营商环境, 根据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 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》(国办发〔2020〕42 号),结合证券期 货市场工作实际,制定本方案。
一、实施范围
(一)股份有限公司境外公开募集股份及上市(包括增发); 证券公司申请保荐业务资格;申请设立基金管理公司;资产管理 机构申请基金管理业务;投资咨询机构申请从事证券服务业;期 货公司申请期货投资咨询业务;证券公司董事、监事、**管理 人员及分支机构负责人任职备案;证券公司设立、收购境内分支 机构备案;期货公司变更法定代表人备案;期货公司设立境内分 支机构、变更境内分支机构负责人备案等行政事项所需提交的部 分证明事项(附件),实行告知承诺制。及时总结实践经验,逐 步扩大告知承诺制的实施范围。
(二)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,申请人可自主选择是否 采用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;申请人不愿承诺或者无法承诺的,应 当依法提交相关证明,按照一般程序办理。
(三)申请人有较严重的不良信用记录或者存在曾作出虚假 承诺等情形的,在信用修复前或者违法失信信息效力期限内不适 用告知承诺制。
二、工作流程
(一)告知。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,申请人选择 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,负责受理相关行政事项的部门或者派出 机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相应的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。告知承诺书 格式文本应当包括证明事项名称、设定依据、证明内容、申请人 的承诺方式、不实承诺可能承担的民事、行政、刑事法律责任、 监管机构事中事后核查权力、告知承诺书是否公开、公开范围及 时限等。 (二)申请人承诺。申请人知晓告知承诺内容后,愿意作出 承诺的,应当签署告知承诺书,以书面形式确认并承诺其已知晓 告知事项、符合相关条件、承诺的意思表示真实、愿意承担不实 承诺的法律责任等。告知承诺书一式两份,由中国证监会或者其 派出机构和申请人各保存一份。
(三)审查与决定。申请人选择告知承诺方式办理行政事项 并按照要求作出承诺的,不再索要有关证明材料,并依据相关行 政事项的规定流程办理。经相关责任部门或者派出机构审查,申 请人不符合适用告知承诺制条件的,向申请人出具不适用告知承 诺制的认定文书,改由一般程序办理。
三、后续监管
(一)加强事中事后核查。结合证明事项特点、申请人信用 及风险状况等分类确定核查办法,明确核查时间、标准、方式等 4 核查机制以及是否免予核查。需要事中核查的,可以采用现场检 查,通过各政务服务或信息共享平台、信用信息系统或共享平台、 相关主管部门指定网站或自律组织网站等在线核查等适当的方 式进行;可以事后核查或者免予核查的,纳入日常监管。 进行现场检查的,要优化工作流程、加强业务协同,减少对 申请人经营活动的干扰。不得对通过告知承诺制方式办理的申请 人采取歧视性监管措施。 在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,依法终止办理、责 令限期改正、撤销行政决定或者予以行政处罚。涉嫌犯罪的,依 法移送司法机关。
(二)加强信用监管。加强告知承诺信用管理制度建设,在 核查或者日常监管中发现承诺不实的,出具虚假承诺的认定处理 文书,将虚假承诺确定为失信信息并纳入信用评价,在资本市场 诚信档案数据库中进行记录、归集,依托各级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和行业信用信息系统,加强信用信息互联互通和共享。运用信用 评价结果,实施差异化服务和管理措施,依法加大失信约束力度。 依法依规做好当事人有关信息的保护工作。
(三)加强风险防范。针对证明事项特点等制定风险防范措 施,提高风险防控能力。建立承诺退出机制,在行政事项办结前, 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的,可以撤回承诺申请并按原程序办理。对涉 及社会公共利益、第三方利益或者核查难度较大的证明事项,向 社会公开告知承诺书,接受社会监督;申请人拒绝公开的,应当 提交所需证明。
四、工作要求
(一)相关责任部门要按照本方案的总体要求,结合监管实 际需要,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证明事项,逐项研究制定工作规程 及告知承诺书、不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认定文书、虚假承诺的认定 处理文书等相关文书格式文本,明确核查办法、风险防范措施, 修改并更新发布相关办事指南。负责受理相关行政事项的部门或 者派出机构应当在其服务场所、网站公布告知承诺书格式文本。 自本方案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,正式实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。
(二)相关部门(单位)要严格按照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 面推行证明事项和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告知承诺制的指导意见》和 本方案有关要求开展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相关工作,抓好贯彻落 实,及时研究解决推行告知承诺制过程中遇到的问题,适时总结 并在会系统复制推广典型经验做法